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7 11:50) 点击:587 |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从劳务关系发展而来,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核心内容都是劳务的给付、受领和报酬的支付、接受。 在许多国家所称的劳务关系也就是我国所称的劳动关系。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受不同法律的调整,国家对两者的干预程度也 不同,提供劳务人和劳动者在待遇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主体不同。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按 照我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具有合法用工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 调整,才是劳动关系。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即为劳务关系。在判断是否有劳动用工权时,只要审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如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就是具有用工权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这些用工主体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机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聘用的临时工,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 务,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发(1995)第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些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些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该意见第82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对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仍应属《劳动法》调整,不应作为劳务关系来对待。 2、劳动者主体也有区别,劳务关系对提供劳务人没有特别的要求,任何自然人均可成为提供劳务人,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 的劳动者。当劳动者的身份和年龄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就只能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例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的职工 被企业返聘,尽管些企业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但该退休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就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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