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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7 11:48)    点击:616
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并没有任何限制条 件,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就应判决离婚。为了判断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已经不复存在和能否期待他们破镜重圆,法院不仅要斟酌婚姻的一般 性,还要了解婚姻的特殊性,即深入了解婚姻生活的细节。因此,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应规范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中的“感情”是主观因素,属于意识范畴,在实践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

  一、判断“确已破裂”的综合标准

  “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经达到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 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结婚,还是包 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的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 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 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有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 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变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 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二、《婚姻法》修改后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对感情确已破裂的14条情形作了规定,应当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

  该意见规定的14种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 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 居。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将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成熟的内容已经纳入《婚姻法》的规定之中,上述情形有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有的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因胁迫而结婚的,而有些则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已补充至《婚姻法》诉讼离婚的规定之中。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 婚自由防止导致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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