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路炳利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3-17 11:46)    点击:579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但对于哪些社会保险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哪些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一直存在争议。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解释(三)》作了如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应在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类型作出规定后,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又成为困扰当事人的另一法律问题,对此,我个人认为住房公积纠纷不属于 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主要理由如下: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二条 第(五)项和第八条第(三十)项规定了“房委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及由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 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的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 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 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 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并示明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路炳利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路炳利律师,路炳利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路炳利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032766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路炳利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沧州律师 | 沧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路炳利律师主页,您是第207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