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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效力的确定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7 11:45)    点击:10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效力的确定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承包经营权权属,确定发包人是否享有发包权利。(2)是否是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有偿”流转是指支付农村土地承包权 的对价。(3)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限。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期限的承包内容无效。(4)是否损害了优先权。鉴于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的特殊性,其受让方 必须具备农业能力,所有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流转土地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如果侵犯了这一优先权,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 地流转给村委会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5)流转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有严重损害土地资源的内容,如有,则应认定合同 无效。(6)是否违反意思自治原则。(7)是否是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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