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还货“效力如何?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7 11:43) 点击:82 |
“以货还货“效力如何? 以货还货(又称借新还旧)有违货款的严肃性,本是不应出现的事情,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如由于行政干预、为增加保证人、强化抵押等原因,以 货还情况是屡禁不绝。对于以贷还货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这方面的争议比较多,至今尚未见正式的司法解释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 (1997)320号《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指出,“以货还货(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 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货 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以货还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在于借 款合同中写明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如在贷款合同上写明的贷款用途是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西安华商酒店与招商银行抵押贷款 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这种做法是”双方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写明的借款用途不是以贷还贷或借新 还旧,而是虚构借款用途,那么贷款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经济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中,认为贷款合同借贷双方明知系 “以贷还贷“却虚构另一借款用途订约,双方意思表示明显不真实,且双方行为均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有关贷款发放规定,故应认定主合同无效。由此 可见,在迫不得已实施以贷还贷这一下策时,应当”光明磊落“,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注:以贷还贷属违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 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时,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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