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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3-17 11:39)    点击:97
经济主体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的经济主体形式主要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经济组织。但各经济主体在权利义务能力、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方面有很大不同,现针对各经济主体的特点及责任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经营有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 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休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 理业及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 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 请货款。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两者的区别是:1、个人独资仅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 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 照。

  三、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 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人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设立。

  四、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有: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 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 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酱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酱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呆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 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超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酱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 定;4、发超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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