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路炳利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限及补偿鉴定的情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4:29)    点击:151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限及补偿鉴定的情形

  一、交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限

  (一)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五)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六)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补偿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路炳利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路炳利律师,路炳利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路炳利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032766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路炳利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沧州律师 | 沧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路炳利律师主页,您是第2077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