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及伤残鉴定方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4:28) 点击:200 |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及伤残鉴定方式 一、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哪些情形能够申请重新鉴定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式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需要做伤残鉴定。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用罗马数字I到X表示,其中I级伤残的赔偿最高,为 100%,然后每级递减10%。所以这个指数和残疾赔偿金是密切相关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总是希望伤残越轻越好,赔偿权利人希望能够多获得些赔款。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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