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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业生育保险对各种医疗费用等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4:13)    点击:119

  广东省商业生育保险对各种医疗费用等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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